老鄭是一個生意人,擁有一輛輕型廂式貨車作為謀生工具,開著車四處跑是他的特點。但他在是否該為車輛買保險上患難了?買嘛,現(xiàn)在運輸市場競爭激烈,營運車輛遍地都是,利潤超低,不超載都鮮有生意和利潤,更不要說再添上成本購買保險了;不買嘛,又是常在“水邊站”,誰又能保證不發(fā)生意外或事故呢,一有事故就有可能兩、三個月,甚至一年半載的利潤泡湯了。最后,他還是決定走一步看一步,暫時不買保險。
賴某認為,老鄭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違反了機動車應當購買交強險的強制規(guī)定,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超出部分才按責任分擔。老鄭則認為,是否購買保險是其與保險公司的另一法律關系,與交通事故的過錯沒有任何關系,根據(jù)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都有過錯,賴某的經(jīng)濟損失不能由其一人承擔,應由雙方按責任分擔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應依法按責任承擔損失。但交強險屬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保險,具有很強社會性和公益性,不同于純粹意義的商業(yè)保險,所有投保義務人應當購買。被告沒有為其車輛購買交強險,按照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按雙方過錯賠償?shù)脑瓌t,實際上造成賴某的損失無法通過交強險彌補,故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jù)保監(jiān)會制定的交強險條款,有責情況下,財產(chǎn)賠償限額2000元,人傷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及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無責情況下,財產(chǎn)賠償限額100元,人傷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死亡及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俗話說生財有道,節(jié)約有方,也就是說錢要花在刀刃上。車輛高速行駛,意外或事故常有發(fā)生,但一些人對此不以為然,寧愿讓自己的坐騎“裸奔”,卻往往不愿掏幾百元購買具有公益性質的交強險。殊不知,這既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又沒有履行一個公民積極分擔社會風險的責任,典型的害人又害已,當事故發(fā)生時將悔之晚矣!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span lang="EN-US">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